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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牌照

  2013年3月,外汇局曾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决定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外汇局规定,试点支付机构为客户集中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留学教育、航空机票和酒店项下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试点的铺开,不但直接利好参与试点的支付机构,还将利好境内的电商平台和网上卖家。“通过试点支付机构,网上个人卖家可以直接与境外买家进行交易,无需再为个人结售汇等繁琐的手续而困扰。”

  同时也为境内消费者在网上“海淘”带来巨大的便利。“原来还需要通过有VISA、万事达等双币卡才能在境外网站上消费,而现在则可以使用单币种的人民币卡通过试点支付机构在境外网站上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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