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规定的船员;
(4)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安全检查记录簿、签证簿、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甚高频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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