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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货物的类型

  超限货物同样是一个总称,包括不同种类,有的是超高货物,有的是超长货物,有的则是超重、超宽货物,这些货物对运输工具、运输组织的要求各异。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和管理的需要,一些运输方式有必要根据超限货物的主要特性进行分类。如我国公路运输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公路超限货物(即大型物件,简称大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分成四级。

 

  货物的重量和外廓尺寸中,有一项达到表中所列参数,即为该级别的超限货物;货物同时在外廓尺寸和重量达到两种以上等级时,按高限级别确定超限等级。 

  超限货物重量指货物的毛重,即货物的净重加上包装和支撑材料后的总重,它是配备运输车辆的重要依据,一般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所标明的重量为参考数据。 

  根据铁道部1979年12月29日发布实施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中第2条规定:铁路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4)其他超限 

  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②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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