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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的历史沿革

  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回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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