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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的产生原因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普及、造船技术的提高和先进导航设备的应用,货物装卸速度加快,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也缩短,货物从装运港装上船舶经运输直到卸货港卸到码头上的时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提单的流转速度并没有加快,仍将经历多次背书、结汇、检查、邮寄等环节,一般在数十天之后才到达最后收货人手中,这样不可避免地产生“货等单”的矛盾,这一矛盾在近洋运输显得更加突出。在“货等单”情况下,如果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势必造成货物在目的港压船、压港,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加,买方也失去了及时销售货物的有利商机。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办法是承运人凭收货人提供的保函无单放货。但是,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第三人,违反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按请求权竞合理论,承运人可能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无单放货的后果,目前中国实务上认为,承运人丧失了法定的责任限制,应当赔偿由此而对提单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或合理的营业损失。尽管承运人可以凭保函向保函出具人和提货人进行追偿,但无疑将给承运人造成一定的麻烦,何况当被认定为存在着故意欺诈情形时,承运人是否有追偿权也存在着疑问。电放提单自然成了承运人和买方的另一种选择,因为“电放提单”项下的货物根本不需要凭正本提单交(提)货。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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