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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免税商品的定义和管理

  外汇免税商品是指经批准专供已入境的特定对象,经海关审核后,在规定的限量、限值内购买的进口商品。

  管理规定:

  (一)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须经国务院批准;其设立下属免税店、供应站、服务部等分支机构由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批准。外汇商品销售场所、存放外汇商品的监管仓库等须满足海关监管条件。

  (二)经营单位对本系统各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进口外汇商品须由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具有报关资格的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经营单位销售外汇商品的品种由海关核定。

  (三)免税国产品属海关监管货物,如需转关进口货物时,由指运地海关出具“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按转关运输货物转至免税国产品经营单位的保税监管仓库。经营单位凭指运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回执,向其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四)符合购买条件的旅客购买外汇商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其中分类表第一类未列名物品按总署规定限值掌握,列名的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不计人该限值内。旅客进境时携带的分类表第一类物品和境内补购的第一类物品,不合并计算。

  (五)旅客购买分类表第三类物品,由海关根据旅客在外天数,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免税指标。价值人民币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国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l件免税。上述所列人员在外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最后验放期限不满180天(船员120天),但超过150天(船员90天)的,也按180天(船员120天)验放。上述旅客补购的第三类物品,同一种物品每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六)经营单位的各分支机构在本系统内调拨进口外汇商品的,应报经营单位同意,并由经营单位同时向调人地和调出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海关签发的转关联系函,参照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进口外汇商品原则上不在不同经营单位之间调拨,特殊情况确需调拨的,应由调入和调出的经营单位共同向总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营单位因故需将外汇商品退运出境的。应向总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以向有关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九)对不能退运的残次物品,经营单位可每年一次向其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处理。书面申请应包含提出处理的理由及拟采用的处理方法并随附清单等内容。

  残次物品的清单须列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原进口价格等项目,多联的清单须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骑缝章。

  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l.补证补税转内销;

  2.由海关派员监督销毁;

  3.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4.其他由总署批准的方法。

  (十)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向其主管海关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外汇商品进出转售存月报表一式二份,并随附整理齐全的销售货券海关核销联。海关有权限对有关账册和单据进行调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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