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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确认了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承运方式、始发地、目的地、运费及结算方式等具备一般合同效力的约定,相关内容主要如图所示: 另外,根据航空法以及国际交易习惯,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仍需要注意: 出发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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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单一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联,甲联:正本3,蓝色,为托运人联。作为托运人支付货物运费、并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凭证。 第二联,乙联:正本1,绿色,为财务联。作为收取货物运费的凭证交财务部门。 第三联,丙联:副本7,白色,为第一承运人联。由第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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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